類型 | 普通 |
張貼者 | 給系統管理者 |
性別 | 男 |
討論主題 | 討論版請改為認證進場 |
發表日期 | 2012-08-05 06:56:11 |
新市討論近期引發混戰與人身攻擊,為避免把不同的人説成同一人,或者同一人弄很多分身,本網是否改以認證進場 |
【第 22 篇回應】 | ||||
◆ 回應者:路過的人 ◆ 性別:女 ◆ 回應時間: 2012-08-08 10:10:15
網路的東西什麼都可以造假,防的了君子防不了小人用認證真的有用嗎??我很懷疑....... 討論區不是讓大家用來人身攻擊的吧!! 可以不要再一直罵來罵去了嗎,這樣有什麼意義啊!!! 大家都是活在台南這個市轄區裡~~~ |
【第 21 篇回應】 | ||||
◆ 回應者:GB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7 16:45:50
現在網路資訊發達,很多東西都透明化,我想沒有人沒再上網的吧?? |
【第 20 篇回應】 | ||||
◆ 回應者:到此為止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6 18:50:57
我學到的一課 別人不想聽的不要硬塞 [討論不會影響房市] 所以想買房子別來網路問 問問親戚家人就好 |
【第 19 篇回應】 | ||||
◆ 回應者:到此為止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6 18:46:05
到此為止了 過去讓過去 別再計較那麼多 |
【第 18 篇回應】 | ||||
◆ 回應者:adama congoolee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6 16:30:50
那請問到此為止你又是誰?說要告人的沒LP先表明身份 那你怎麼跟法官說有人罵你? 那以後你要高談闊論時 麻煩你從一而終都用同一個名字OK?? 人家不是被嚇大的 有本事放馬過來啦 |
【第 17 篇回應】 | ||||
◆ 回應者:疑問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6 16:02:48
請問所謂詆毀善化是指?從頭到尾人生攻擊最明顯的又是哪方? 自己按耐不住罵人就是錯在先了, 未來發展的爭論本來就沒有絕對的對錯, 但罵人就是不對。 |
【第 16 篇回應】 | ||||
◆ 回應者:到此為止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6 11:52:50
刪掉也罷 就當重來 過去讓他過去 |
【第 15 篇回應】 | ||||
◆ 回應者:A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6 11:41:41
所有有爭議的文章都被刪掉了 |
【第 14 篇回應】 | ||||
◆ 回應者:我是佳里人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6 11:37:59
色咪咪那篇被系統管理者刪掉了 |
【第 13 篇回應】 | ||||
◆ 回應者:莫名奇妙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6 11:33:35
一堆人罵馬英九, 都扯到動物身上更涉及到人身攻擊, 那總統是不是也要一起告??那可能要告幾幾百萬人 |
【第 12 篇回應】 | ||||
◆ 回應者:告來告去 無聊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6 11:29:53
文章中也有詆毀善化的言論 , 那是不是要叫所有善化人告新市人?? 所有新市人告善化人整篇文章根本就沒有指明道姓友人身攻擊的文章 |
【第 11 篇回應】 | ||||
◆ 回應者:我是佳里人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6 11:22:03
請問有涉及到人身攻擊嗎? 有辱罵到你嗎??有牽扯到三字經 粗俗的字眼嗎? 俇且也不知道這邊有幾個扮演狂人的分身並無指名道姓 ,,請網路搜尋狂人一詞 這是一個代號 ..不是人身攻擊..告也不是這樣告,, 這都與言論自由不違法的範圍!! |
【第 10 篇回應】 | ||||
◆ 回應者:到此為止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6 11:03:31
再次重申 如果在扯到不相關的人 就是視為故意藉此攻彼 就表示攻擊的人屢勸不聽 太有錢了想用錢砸人 那就提告 |
【第 9 篇回應】 | ||||
◆ 回應者:萬千金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6 10:54:55
如果告人可以獲得一千萬那我也想在上面爪證據 ~~是一個不錯的收入!! |
【第 8 篇回應】 | ||||
◆ 回應者:我是佳里人 ◆ 性別:女 ◆ 回應時間: 2012-08-06 10:51:11
只要那位新市狂人一直在這, 這邊永遠雞犬不寧, 我們繼續欣賞下去還真有趣 !!愛死這裡了最愛看他們鬥嘴了好像在看連續劇! |
【第 7 篇回應】 | ||||
◆ 回應者:敬告系統管理者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6 08:09:45
前幾天有一篇 [請問 色咪咪,善化人,s你們罵的人是誰阿] 此篇請保留 裡面已經有人承認罵人了 此篇要留作證據 請勿從系統中刪除 |
【第 6 篇回應】 | ||||
◆ 回應者:到此為止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6 07:20:21
很簡單如果有人作人身攻擊 而以事實不符時 比如硬在討論新市時將不相關的人扯進來而作人身攻擊表示攻擊的人願意賠一千萬 那應該有人很樂意去告吧 如果是扯到我 我會去告 所以請注意 從現在開始若不結束不當的人身攻擊 扯到我將告賠償一千萬 雖然網路是匿名的但是可以查出網路哪裡發出來的 所以大家還是回歸理性的討論 不要在作人身攻擊 不然萬一被告了 一天到晚被傳喚也不太好 尤其是有在網路上指名是誰的 都把名子寫出來了很容易成證據 希望大家到此為止 |
【第 5 篇回應】 | ||||
◆ 回應者:哈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6 02:14:56
因為已經證明LM是可以發展的何必又一搭一唱 畢竟得饒人處且饒人嘛 不看好的人也是有立場可以反對的 |
【第 4 篇回應】 | ||||
◆ 回應者:污點證人塵乞祥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6 01:38:47
報告法官大人:我可以證明他↓早已經掛了因為他↓已經很久沒上mobile01跟人家辯了^^ |
【第 3 篇回應】 | ||||
◆ 回應者:新市5蹲義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5 23:41:57
我要是有扮演分身我老早就掛了嘛!! |
【第 2 篇回應】 | ||||
◆ 回應者:新市014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5 23:36:33
我絕對沒有扮分身假如有證據!! 我真的拜託你快把證據交給特偵組 !!!!!!!!一刀斃命!!!!!!!!! |
【第 1 篇回應】 | ||||
◆ 回應者:言論自由 ◆ 性別:男 ◆ 回應時間: 2012-08-05 17:09:16
此地無銀三百兩........ |